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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社会治安整治冬季攻势专项行动的通告

作者: 发布时间:2020-10-28

为深入推进平安杭锦建设,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,旗委、政府决定从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月30日,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为期100天的社会治安整治冬季攻势专项行动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(一)依法严厉打击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
1.在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协、行政、监察、审判、检察、军事机关,企业单位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单位、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周边其他公共场所,聚众实施统一着装、佩戴统一标识、静坐滞留、张贴散发材料、喊口号、打横幅、穿状衣等行为,或者实施跳楼、服毒等自杀、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、自伤行为,情节严重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、医疗活动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;

2.在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协、行政、监察、审判、检察、军事机关,聚众实施强行冲闯、围堵大门通道,围攻、辱骂工作人员,强占办公场所,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,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;

3.聚众扰乱车站、码头、民用航空站、商场、公园、影剧院、展览会、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,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,抗拒、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情节严重的;

4.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,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5.多次组织、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协、行政、监察、审判、检察、军事机关,企业单位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单位、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周边其他公共场所,非法聚集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的;

6.在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协、行政、监察、审判、检察、军事机关,企业单位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单位、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周边其他公共场所,实施自杀、自伤、打横幅、撒传单、拦车辆、统一着装、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;

7.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、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,或者强拿硬要、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
8.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序严重混乱的;

9.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,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
10.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危及公共安全,情节严重的;

11.设立网站、通讯群组,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情节严重的;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,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,情节严重的;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情节严重的;

12.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,煽动教唆、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;

13.上述各项行为构成相关犯罪的,从重处罚;不构成犯罪、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;在特定场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从重处罚,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,依法予以行政拘留。

(二)依法严厉打击“黄赌毒”违法犯罪行为。

1.利用农闲时节,组织赌博、“围胡”放款,设赌抽头,牟取暴利的;

2.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,赌资较大,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设定赌博方式、提供赌具、筹码、资金等组织赌博,构成犯罪的;

3.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,构成犯罪的;

4.组织招募人员跨境赌博、经营管理向我国公民吸赌的跨境赌场、赴境外参与赌博;

5.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等开设赌场、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及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;通过P2P网贷业务和分期购业务等方式非法提供资金支持的;

6.组织、容留妇女卖淫的组织者、经营者和团伙骨干;以获利为目的,对明知是卖淫嫖娼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的;

7.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含色情内容的淫秽表演活动;涉嫌卖淫嫖娼的重点路段和部位的招嫖等行为;

8.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和未成年人涉黄行为;

9.贩卖、吸食大麻、摇头丸、“K粉”等毒品活动;

10.为毒品贩卖提供便利或放纵其行为的娱乐场所经营者。

(三)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违法犯罪行为。

1.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,采取拉横幅、堵塞道路、阻碍交通、封锁出入口等方式,造成严重影响的;

2.采取爬楼、爬吊塔、切断水源、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,妨碍正常施工、影响办公秩序,造成严重损失的;

3.采取敲诈、勒索、胁迫等方式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、材料款、劳务款,或农民工工资,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;

4.串通部分农民工,伪造证据,虚报、冒领工资,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、勒索,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;

5.施工方借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;

6.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围堵国家机关、冲击行政办公区域的;

7.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,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。

(四)依法严厉打击“老赖”行为。

1.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

2.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3.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4.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5.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
6.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
7.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
8.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
特此通告

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办公室

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2020年10月20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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